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健康成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坚持管理育人、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结合我校教育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农业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其他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做到公平公正、程序正当、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七条 学校可在非常时期制定特别纪律处分规定。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八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成立非法组织,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集会、讲座等活动者;煽动闹事者;出版、散发反动宣传品者;有意登录反动网站者;散布不良、虚假信息,有损国家民族尊严,破坏安定团结、危害社会稳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或能积极有效消除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本条例未包括在内的其它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等处罚者,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吸食、注射或者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从事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非法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参加邪教组织或参与其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组织开展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盗窃、诈骗、侵占公私财物、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根据累计价值或性质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0~1000元者(不含10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1000~2000元者(不含2000元),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在2000~3000元者(不含3000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价值在3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团伙盗窃、诈骗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盗窃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违纪事实、窝赃、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盗用他人或组织的身份识别证件(号码)、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盗窃政府机关、学校等单位的公章、涉密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涂改、伪造证件、证明、票据,伪造他人签字,欺骗他人或组织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伪造公章、公文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弄虚作假骗取社会、学校奖励、资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冒领、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含电子邮件),妨碍他人通信、通讯自由,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肇事者、打架斗殴者
(一)肇事者 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预谋、策划或邀约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或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首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
2、持械打人或动用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打架为首者或主要参加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打架斗殴事态已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造成再次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造成他人伤害或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赌博者
(一)无论以何种形式,用何种工具进行赌博,赌额不足10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赌额总计满1000元或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具、赌场及赌资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赌博者,除给予处分外,收缴赌具和赌资。
第十九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发布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者,播放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观看淫秽物品、色情表演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色情表演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淫秽活动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卖淫、嫖娼者,引诱或者介绍他人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他人进行性骚扰,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录偷拍、传播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非婚异性同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无理纠缠、骚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谩骂、恐吓或威胁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调戏侮辱妇女、儿童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八)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旷课者: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6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学时按每天实际授课时数计算;不假离校、不假未按时报到或未按时返校者,旷课学时每天按4学时计,实际课时超过4学时按实际课时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四川农业大学考场规则》和竞赛规则,违反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请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除(一)、(二)项外的其他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竞赛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竞赛中有服用违禁药物或其它作弊、欺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经许可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反用电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规定和教学、实验操作安全规定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私自下河、湖等游泳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活动秩序不听劝告,哄闹、摔砸敲打各种物品,影响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后发生的违纪行为按本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六)在校园内饲养宠物,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擅自在外租住房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制造、传播、散布谣言,对学校正常秩序或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九)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而违反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规定,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对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有意传染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学校或者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其他管理制度的行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故意污损、毁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设备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私自撕毁学校文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以学校、院(所)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在社会上活动,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严重违反学生团体、学生活动、勤工助学等管理规定的,视其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诫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校区内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或网络秩序者:
(一)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蓄意攻击计算机系统或通过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他人计算机系统安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意登录非法网站,或利用网络发布、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规定,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或窃取他人或者公共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的文件、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应用程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强迫、利诱、唆使他人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包庇、隐瞒违纪违法行为、作伪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收买、恐吓、威胁证人等妨碍调查处理违纪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教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已受学校两次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除已有规定的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诫勉观察期间违纪者;
(二)事实确凿而拒不检讨、改正,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三)共同违纪的组织策划者或主要参加者;
(四)违纪后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串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或打击报复相关人员等妨碍调查行为者;
(五)包庇共同违纪者;
(六)多次违纪或在校期间曾经受过处分者;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或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者;
(八)同时具有本条例认定的两项及以上违纪行为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报告未被掌握的违纪事实者;
(二)主动配合违纪调查,检举共同违纪人或其他违纪行为对调查取证有贡献者;
(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或主动消除影响,减轻违纪行为后果者;
(四)受诱骗违纪或因过失违纪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学生违纪行为调查和处理由学生处牵头,各部门、各单位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一)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保卫部门负责调查,院(所)和有关部门协助;
(二)学生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部门负责调查,院(所)和有关部门协助;
(三)学生违反宿舍纪律,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调查,院(所)和有关部门协助;
(四)学生违反网络安全和使用方面纪律,由网络管理部门调查,院(所)和有关部门协助;
(五)除上述(一)至(四)项外,学生其他违纪行为,原则上由所在院(所)负责调查;其它跨院(所)的违纪事件,由学生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调查;
(六)学生违纪后,所在院(所)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
(七)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结,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需说明原因,并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调查中所涉及物品之金额,按市价或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确定;需要进行伤势认定的,以法定机构出具的认定书为准。
第三十三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移送学生处或校区学生管理部门,由学生处或校区学生管理部门统一转交学生所在院(所)(由院所负责调查的除外),有关院(所)应立即核对检讨事实与调查结果是否相符,对回避事实、认识不深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讲明政策,令其重写检讨。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根据有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记过以下处分报校区学生管理部门,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或校区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院(所)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建议报告,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量纪有异议,应责成有关单位复核事实、重新量纪或提出意见。
(三)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拟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填写《四川农业大学听取受处分学生(或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登记表》。拟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作出文字说明。
记过以下处分由学院听取,记过及以上处分由校区学生管理部门或学生处听取。因当事人不假离校、拒绝出席、刑事羁押等特殊情况无法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可依据事实直接作出处理。
(四)严重警告及以下的处分,由校区学生管理部门草拟处分决定,报校区分管领导签发,并报学生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草拟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签发;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党政办拟定处分决定报校长签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严重警告及其以下的处分由校区发文并出文告,记过及其以上的处分由学校发文并出文告。
(六)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院(所)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院(所)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不假离校,可以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以上处置不影响该处分决定效力。
(七)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主要由所在院(所)负责。
第三十四条 被处分学生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四川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逾期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在申诉期间,学生申诉不影响处分决定效力。
第四章 诫勉观察和处分的撤销
第三十五条 违反校纪本应给予警告处分,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且能主动承认错误、认识错误深刻、悔改态度好者,可暂缓处分,给予通报批评,并实行诫勉观察。因毕业等原因不能执行诫勉观察的除外。
诫勉观察期为三至六个月。诫勉观察应由本人申请(含具体改进措施和承诺),经学生所在院(所)同意并指定诫勉督导老师,报校区或校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诫勉观察期间,违纪学生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诫勉督导老师汇报思想、行为状况,主动接受诫勉督导。诫勉观察期满,诫勉督导老师会同院(所)给出综合鉴定意见,表现良好者,报校区或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免于处分;诫勉观察期满无明显进步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对错误深刻认识、进步显著、表现突出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撤销处分。
(一)受处分满一年以上;
(二)受处分后未发生任何违纪行为;
(三)自愿参加学校有关公益活动,表现优秀并得到有关部门书面认可;
(四)受处分后受到至少一次院(所)级及以上表彰;
(五)受处分后必修课无不及格科目。
第三十七条 在处置突发的校园或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事件中有突出表现受到学校或政府部门表扬,或有其它立功表现,受到学校或政府部门嘉奖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
第三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撤销处分:
(一)受到2次及以上处分者;
(二)受到治安、刑事处罚者。
第三十九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
(一)撤销处分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受处分的时间、原因、事实和经过;对处分的认识、受处分以来的思想变化和表现;申请撤销处分的理由及条件;对今后的自我要求及遵守纪律的承诺。
(二)学生所在院(所)就其申请理由和提供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查,结合其受处分后的实际表现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或校区学生管理部门。
(三)对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学生,学生处或校区学生管理部门综合院(所)意见,草拟撤销处分决定,按学生处分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已改正错误,确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察看期间对错误坚持不改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察看须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院(所)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查后报学校批准。毕业时未解除察看,达到毕业条件者,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确已改正错误,由本人向原所在院(所)提出申请,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前未撤销处分的,学生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已撤销处分的,学生处分决定书、撤销处分决定书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并已解除留校察看者,如进步十分显著,表现特别优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处分决定书也可不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存入学校文书档案。毕业生离校前违纪未处理完结的,暂留其档案。
第四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生限2天之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限制和相关责任
(一)退赔通过违法违纪所得之财物;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致人伤害者须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它必要费用;涉及的违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违纪学年度和留校察看期间均无评优评奖资格;受其它处分者,取消当学年的“优秀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奖学金参评资格;
(三)扣发未发奖学金。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川农大校学发[2008]40号文件)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